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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恩施市委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决定


文章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10-07-30 15:22:08 来源:

    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调动民力、集中民智、吸纳民资,进一步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以来确定的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推动全市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作出如下决定。
    一、激活创业主体
  1、鼓励各类创业主体创业。广泛动员和鼓励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返乡务工经商人员、市内外投资者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我市进行各种创业。鼓励和支持创业者围绕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旅游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中等规模城市建设“四大重点”和恩施大峡谷、恩施女儿会、恩施玉露茶“三张名片”以及物流、科技、商务、贸易、教育、文化等服务业创业。通过引导、支持、服务,激发催生一批新的实业,招商引进一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一批现有企业。为加大对创业的支持力度,今年市财政筹集2000万元以上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创业融资、培训和创业奖励、补助。
  2、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税务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国家政策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也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倡导高校毕业生创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政府设立的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费用。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鼓励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创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到民营企业兼职,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民营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技术骨干,交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财政按其上交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6、扶持农民创业。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税务登记。对农民或农村个体户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农民从事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经登记成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在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农产品,税务机关无法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领购使用农产品销售发票。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帮扶残疾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8、鼓励投资新办企业。凡投资新办加工业、旅游业、农业产业化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500万元的,由财政给予5万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万元;对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新办规模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优先审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居民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特色农业基地建设。
  9、做大做强现有企业。对现有规模以上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其中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可优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优先作为公益服务对象、优先作为融资服务重点。对个体工商户新成长为私营企业的,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管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国家鼓励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和高新技术标准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截止2010年)。
  10、加大奖励力度。设立企业突出贡献奖,对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30万元、100万元)且税收年增长30%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且税收年增长20%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且税收年增长15%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且税收年增长10%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设立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奖,对新获得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开发或引进省级以上新产品且经过省级以上鉴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产品被评为国家、省(部)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个体工商户新成长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鼓励以商招商、单位招商、个人招商,加大工业加工业、旅游业、社会事业发展、城市建设、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对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按现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12、支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在市内新办实业。
    二、降低创业门槛
  13、放宽投资领域。实行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有前置审批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对初始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凭有效证件、证明申请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满需继续经营的再正式纳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管理,按规定逐步办理相关手续。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其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4、放宽注册限制。自然人身份的各类创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可作为申办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开办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只需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15、放宽出资形式。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
  16、放宽场所限制。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房屋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的租房协议(城乡规划区内需附房屋合法产权证明)可作为有效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申办企业时可提交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使用权证明进行场所登记。允许经过有效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以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17、放宽冠名限制。创业主体可自己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各类主体申请冠州名、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加强创业服务
  18、打造创业平台。整合开发区、市直部门、企业、社会各界力量、人才资源和专业市场资源,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信息发布、产品推介、用地、融资、用工、技术、立项、财会、餐饮等全方位服务。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鼓励修建多层标准厂房,提高标准厂房容积率,为符合条件的新办小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优惠提供厂房。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农业、扶贫、劳动保障、工业、旅游、人才、科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现有促进创业政策和各类服务资源,整合各类培训经费和奖励补助经费,按照“渠道不变、投向集中、各记其功”的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辅导,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19、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简化注册登记审批程序和手续,按照“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理、集中回复”的集中审批模式,对外只保留市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确保“窗口受理、窗口收费、窗口发证”。在部门联合会审过程中,实行“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凡无正当理由超时或缺席产生的全部责任由超时和缺席单位承担。除需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审批及其他特殊的事项外,一般事项原则上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业项目力争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在我市境内投资,内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外资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实行一名市级领导挂帅、一名局长(主任)负责、一名政法干警参与、一名纪检干部监督的“四个一”全程服务制度。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把全民创业作为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重要内容。
  20、保障土地供应。对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凡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且投资强度、开发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优先供地。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和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实施规划、改造、再利用。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企业建造多层标准厂房,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者建造标准厂房,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用于出租的,可直接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兴办规模化养殖场占地,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占用基本农田的,视同农业用地,不实行农用地转用,使用完后依法恢复原貌,但在城乡规划区内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城中村园中村城郊村改造、低丘岗地改造、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土地政策,努力向上争取最大用地指标,尽量满足建设用地尤其是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21、拓宽融资渠道。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凡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可按规定放宽到5万元,创办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以上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贴息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积极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努力放大担保基金贷款发放规模。鼓励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积极吸收非公有资本、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努力探索建立社区银行、村镇银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的有效途径。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
  22、营造良好氛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开通全民创业网,发布市委、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推进全民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积极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大力表彰优秀创业者和企业家,大力宣传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成长的先进典型。市优化办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州、市关于优化发展环境和支持地方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严厉查处破坏环境和阻碍发展的行为,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投入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组织领导
  23、加强对全民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全面统筹全民创业的工作目标、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受理咨询投诉、检查督办等工作,制定《全民创业产业指导目录》,汇编市委、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推进全民创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开发区和市直各单位都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决定》精神迅速制定、细化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主动开展服务,共同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制定相应的全民创业目标、规划、措施、制度,大力推动全民创业工作。
  24、加大落实和考核力度。将全民创业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市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计发年终政府目标责任奖和评先表模的重要依据。市直单位凡完成当年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市外项目任务的,年终对单位全体职工每人奖励500元;凡完成当年有1人带头创业和扶持2户新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任务的,年终对单位全体职工每人奖励100元。市财政今年从筹集的全民创业发展资金中给各乡镇、办事处安排10万元,专项用于各地激励支持全民创业。
  25、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相关政策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由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恩施市委恩施市人民政府
                                                  20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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