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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果乡保密工作制度


文章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10-12-08 21:37:05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白果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白果乡的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在市委保密工作委员会和市保密局的指导下,依照国家保密法规、省市保密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负责检查、督促我乡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党中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公开,发挥保密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白果乡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保密局或上级部门下发的国家秘密载体;
    (二)其它经乡委、乡政府研究应该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密级划分。根据秘密事项的重要程度、接触范围和失密后的危害大小,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级。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三)秘密级。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上级机关及其它各单位的来文按文件所标密级管理。凡未列入保密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扩散:
    (一)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有关机构设置,内部分工,干部选拔、配备、任免事项的材料;
    (二)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内部文件、资料及印章;
    (三)党政主要领导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章  保密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乡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指导我乡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
    (二)根据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我乡的保密规章制度;
    (三)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
    (四)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做好保密宣传和教育工作;
    (五)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位及涉密计算机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六)监督和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并组织追查失、泄密事件;
    (七)研究和改进保密工作,努力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八)向上级保密委员会和市保密局汇报我乡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乡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乡涉密载体(包括密件、光盘、磁介质、涉密计算机等)的管理;
    (二)负责本乡保密检查工作;
    (三)向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保密工作情况。
第四章  各项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遵守的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八)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九)不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明码电报及普通邮件中传递或谈论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保密员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保密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
    (二)保密员在收发、交接过程中要做好登记、签收,密件登记、签收本要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密件的收发、保管,必须由保密员负责,及时逐件查对登记;
    (三)不得自行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须经制发机关、市保密局和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复印件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视同正式文件、资料一样管理,阅办后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清退;
    (四)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等环节,都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收发文登记簿应保存三年以上,以备查考;
    (五)送阅秘密文件应由保密员本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进行;借用秘密文件、资料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于借用当天退回;
    (六)外出递送秘密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递送文件无关的事;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须经有关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绝密文件原则上不准携带,确需携带的,须经市保密局和主管领导批准,且必须两人同行,共同负责。
    (七)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递,不准用普通邮件邮寄,不准用没有加密设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秘密文件。
    (八)秘密文件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由保密员保管、登记,并经常检查保密情况;保密员在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并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九)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定期清查、清退。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限的须按时清退外,一般每季度向市保密局清退一次,未办理完毕的,须于办理完毕后尽快退回。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资料及涉外工作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在对外提供资料及涉外活动中,即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坚持“内外有别”原则,防范各种可能的情报收集活动;
    (二)凡对外提供资料及接待外宾参观或洽谈业务,均应严格按规定划清密与非密的界限,并统一洽谈的范围、口径等,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原定的保密范围和口径;
    (三)陪同外宾参观、游览、参加宴会等,均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源、笔记本等;
    (四)因公出国出境工作、考察、学习的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出国前的安全保密教育;
    (五)出国出境不得私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经市保密局批准,按照《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到市保密局办理手续,并严加保管;
    (六)涉外交往和出国出境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七)对外提供资料,凡属国家秘密范围的,应事先向市保密局报告,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八)凡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国家秘密事项、统计资料等,不准向外泄露和提供;
    (九)出国出境人员在同领使馆或其它驻外机构电话联系时,不得涉及秘密事项;在国外谈论问题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
    (十)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遇到重要机密事项,需向国内密电汇报请示时,必须按我驻外使馆保密规定办理;
    (十一)对外洽谈业务时,应到指定的外宾接待室,且须两人以上在场,不得随意将对方引入办公地点或私人住所;
    (十二)个人与境外亲友通信,出国人员与国内亲友通信,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本工作单位的内部情况;
    (十三)在涉外活动中,如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时向市保密局和本单位领导报告,以便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做好查处工作;对隐瞒实情、隐匿不报者,应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办公室是我乡对外新闻宣传的主管部门,对外发布的稿件,应先经办公室和乡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对外发布;
    (二)属于保密范围,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资料等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表;
    (三)单位或个人著述或向报刊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确有必要或对于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就征询市保密局意见,并报市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查;
    (四)在无密级的报刊、资料、书籍中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
    (五)出国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接受境外新闻媒介的采访、邀请等各种旨在获取我国情报信息的活动;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遇到国外新闻记者或有关人员的采访时,应以外交辞令应对或婉拒。
    第十五条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计算机应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保发[1999]10号)和《广东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粤密局[1999]12号)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二)计算机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三)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的机房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并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四)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一般不允许他人参观和提供对外服务,因特殊情况接待外来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并明确接触的范围和内容,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五)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六)任何个人不得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网络中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当发现国际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时,应当立即向市保密局报告;
    (七)任何个人不得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发布和传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八)用户使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时,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九)对计算机内储存的秘密数据、资料以及秘密载体(磁盘、磁带等)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各项制度;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应视同保密员管理,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十六条  会议工作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凡组织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举办,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同进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二)涉密会议召开前,保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以防泄密;
    (三)对与会人员严格把关,会前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审定,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
    (四)与会人员一律关闭所携通讯工具;
    (五)凡会议规定不能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六)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随身携带回单位的,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途中采取保密措施,回单位后立即交保密员登记保存,不得私自留存,严防丢失;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七)对涉密会议的宣传报道,要事先统一口径,会议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统一拟定新闻通稿并经领导审定。未经批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八)涉密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向市保密局和主管领导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九)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所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由市保密局、上级机关或本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表扬: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者;
    (二)对泄露或盗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斗争或及时检举者;
    (三)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时,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或减轻损害程度者;
    (四)在保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重要科研成果者;
    (五)一贯尽于职守,从事保密工作事迹突出者。
    第十八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者;
    (三)虽然泄密情节较轻,但多次泄密或泄密数量较大者;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从而造成损害国家利益者。
    第二十条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省、市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白果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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