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委会计生工作职责
一、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做到亲自抓、负总责,计生专干具体抓,其他两委班子成员协助抓。村支两委每年听取计生工作汇报12次以上,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会议12次以上,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村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加强服务阵地建设,成立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同时搞好人口学校、会员之家、计生服务室等阵地建设。
三、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等综合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四、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五、及时完成乡计生办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农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自治州计划生育专家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确认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1、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3、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4、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5、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条件和优惠政策:
1、申请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
(2)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2、优惠政策
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村(居)委会登记——乡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
《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费发给《生育证》。
《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3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符合条件发证。(摘自《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高考加分对象确认程序:
农村独生女考生应持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和其父母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等资料,经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签字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考生或考生家长持填写好的《登记表》(照片处加盖考生所在学校钢印)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初审——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专人审查考生申报材料,做到随申报随审查。经审查认定后,计生办主要负责人、党委或政府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表》连同考生申报材料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申报材料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公安部门对其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并加盖公章,如对户籍信息有异议的,出具户籍登记信息审核意见书——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女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查、公示,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及《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考生信息光盘,于当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并公示后,将《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光盘于当年4月25日前送本级招生办公室,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市(州)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中的考生报名信息,经核实后的《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名单》,由市(州)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对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照顾考生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考生,在招录时加分投档。
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
(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
(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
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1)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
(2)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
(3)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
(4)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5)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7)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对下列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4、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的家庭财产、不经法定程序扣押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财物,以及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7、利用再生育审批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办理生育证的;
8、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群众工作纪律规定等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并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
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地方组织、企业单位,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省一级的机关组织、单位、企业,须向省计生协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湖北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协会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情况的权利;
3、享受有关协会会员优惠政策,以及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团体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协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致力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3、参加协会活动;
4、反映群众诉求;
5、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6、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人个、组织或单位,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对因病、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的个人,退会、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组织、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7、湖北省计划生育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人士、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生育关怀行动”的主要任务:
1、关怀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伤残夭折的家庭、独生子女参军家庭,对这些家庭的主要成员遇到意外情况或难以克服的困难时,要积极开展救助活动,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在经济、精神、生育等方面给予援助。
2、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尤其要关怀那些响应号召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要从医疗、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援助。要为育龄群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生殖保健知识和咨询服务,对与生育相关的生殖健康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3、关怀独生子女。尤其要关心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勤俭意识和正确的荣辱观,促进其全面发展。要帮助家长根据独生子女特点,探索并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共同做好独生子女教育工作。
4、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尤其要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继续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解决重男轻女、怠慢女孩等社会问题。在一些农村地区,要动员基层组织和志愿者,共同为女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5、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尤其要帮助因公受伤、遭受意外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为其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