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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干部勤政廉政考核,规范干部行为准则,进一步形成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全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事业单位、村(居)两委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以及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全体乡村干部)。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三条 各级单位必须把“兴学习、谋发展、办实事、塑形象”作为推动工作的主线,坚持每周一次集中学习制度,做到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并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第四条 各单位的集中学习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专题。个人自学要作好学习笔记和写好学习心得体会,自学笔记每人每年不得少于一万字,心得体会文章每年不得少于4篇,并在年终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五条 集中学习要严格考勤记载,认真填写签到册。集中学习每迟到早退一次扣款20元,无故缺勤一次扣款50元,各单位的扣款全额上缴财政。签到记录将作为年终综合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全体乡村干部必须保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文明,精神饱满;与人交谈用语礼貌,和气友善。
第七条 全体乡村干部在工作中必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等小事做起,致力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社会。
第八条 全体乡村干部必须深入基层,心系群众,服务民生。乡直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到村指导协调工作,为村组织排忧解难,每月不得少于7天。村支两委干部必须深入到农户,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每月必须达到15天。乡每月组织专班走访调查,凡是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
第九条 工作中坚持“民情活动日”制度。把每月的10日定为“民情活动日”,全体乡村干部必须有民情活动日记载,且全年不得低于10篇,低于10篇的,每差一篇扣款50元。
第十条 全体乡村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出勤制度。乡政府机关干部每天统一在党政综合办公室签到。各村(居)、各部门在所在单位签到,乡组织专班每月检查督办一次。每迟到1次扣款20元,旷工1次扣款50元。对迟到或早退人员,每累计5次记一次旷工,凡旷工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一条 全体乡村干部在上班期间的早上、中午不准喝酒。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一个月累计在5次以上的,扣除当月的岗位津贴。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乡村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对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任用干部,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必须做到公开民主,严禁搞“一言堂”,独断专行,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凡因此而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个人服从组织。全体乡村干部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对正常的工作调动、转岗、轮岗都要无条件服从。同时做到下级服从上级, 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经发现,属乡直管单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免职处分;属市以上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议主管部门将其调离本乡。
第十四条 全体乡村干部必须加强团结协作。单位班子成员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开展“五争”(争创好班子,争当好班长,争当好助手,争当好党员,争做好干部)和“创带树”(班子创一流业绩,班长带一流队伍,成员树一流作风)活动为载体,树立强烈的合作意识,大局意识。同时发挥民主,团结共事,各显其能,真正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坚决杜绝搞内耗,混淆是非,影响团结。一经发现,并经教育仍无悔改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全体乡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坚持群众路线,对下不摆架子,抖威风,不得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不得以姓氏家族势力影响涉及集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按守则、守法、守信、守德的要求塑造干部形象。违反上述规定的,年度考核记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章 廉政制度
第十六条 全体乡村干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依法按程序办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不得自行设定职权,越职权行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群众和当事人索要财务,接受宴请和收受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或变相低廉购买其提供的物品,一经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数量多少或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全体乡村干部要带头树新风,反对不文明行为。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利用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凡参与赌博的,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机关查实或直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无论赌资多少,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记为不称职等次。属聘请人员的,一律辞退。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第十八条 全体乡村干部严禁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礼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一经发现,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全体乡村干部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公务接待必须从俭,严禁以公务为借口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用公款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租用小车以出差、开会或“考察”、“取经”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一经发现,所用公款由个人支付,并给单位负责人记过处分。
第六章 经济纪律
第二十条 全体乡村干部必须遵守经济纪律。凡是工作中因贪污、挪用公用经费、救济物资、上级对农民的各种补助款物或乱拉乱扯的,一经发现,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若因此造成新的债务的由当事人负责偿还,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全体乡村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单位负责人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允许有乱拉乱扯和“坐支”行为,更不允许单位有新的债务发生。如因不遵守财经纪律而形成的债务,由经手人负责偿还,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七章 诫勉谈话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凡乡村出现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思想涣散、作风漂浮、不关心群众、生活作风不检点、执行政策不严、或在考察和民主评议中基本满意与不满意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年终考核较差的,因工作失职或在班子中决策不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一定问题的,分别由党委领导、纪检、组织等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期内转变较大的,按期解除诫勉(半年),无转变的延长诫勉期(三个月)。诫勉期内仍无明显改进或又出现新的问题的,给予免职或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年度考核记为不称职。
第八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机构改革缩减编制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职责义务,不遵守纪律,经组织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仍无转变的;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予以辞退。其他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根据《人事部关于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补充通知》规定,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对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白果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